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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問題與改革
報監督機制,可以考慮從對 違法人的罰款中按一定比例獎勵舉報人,為了防止 舉報人要挾違法人知情不報的情形發生,可以規定 泛此種情況,違法人可以憑證據免除責任,據此避 免舉報人和違法者走入“囚徒困境”。同時這種舉 報監督機制一方面可以使違法者成為過街老鼠,另 一方面也可以培養公眾的取證意識.
加大執法的力度也是應對城市管理中違法行 為屢禁不止的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香港對隨地 吐痰、亂拋垃圾、非法張貼、犬只糞便污染街道四項 可以判拘役高至6個月。我國至多也就是幾十到 幾百元的罰款,如此不能給相對人造成什么影響, 起不到懲戒的作用。古時有云“亂世用重典”,如果 能“亂市用重罰”,也不失為一項好辦法。鑒于國務 院把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權做了法律保留,各個城 市可以結合本地的情況從其他方面加大處罰的力 度.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調查案情、保全證 據、保護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財產權的強有力手 段,很多行政機關需要有運用行政強制措施的權 力,否則將無法履行其法定職責。[4]對于行政強制 執行的規定,大陸法系國家強調行政行為的執行 力,因而其設置了以行政機關為主要行政強制主體 的行政強制制度,如在法國和日本都有以行政刑罰 確保行政法上的義務履行的制度設置。[5]英美法系 則給予法院更多的信賴,因而其行政強制主體這一 角色主要由法院來承擔。我國雖屬于大陸法系,然 而在行政強制執行的制度設置上,卻與大陸法系行 政法有著根本不同。中國的行政強制執行是以法 院為主,以行政機關為輔。由于在目前體制下,行 政機關并不當然擁有強制執行權,凡是法律法規未 授權行政機關自行強制的,則該行政機關不得行使 強制執行權。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體現 了法律保留原則在行政強制制度中的運用。在城 市管理綜合執法領域,由于行政強制執行權的缺 失,許多的行政職權無法落實到實處,一些群眾暴 力抗法,拒不執行的情況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導致 行政權的疲軟。賦予綜合執法機關行政強制執行 權可以使行政機關擺脫此種尷尬,目前《行政強制 法》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希望能夠在這方面作出 明確的規定.
(二)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嚴格依程序執法,創 建良好的執法環境 多年的實踐證明,行政程序是“法治行政”和 “人治行政”的分水嶺。行政程序有利于充分調動 行政相對人參與國家管理,參與行政行為的積極 性,避免傳統法治“以權力制約權力”的局限。[6]P16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較之其他行政機關有更多 的機會與群眾接觸,執法人員的一舉一動群眾都看 在眼里。所以執法人員違法程序的亂執法行為,影 響的不僅僅是相對人的利益,更失去了廣大群眾的 信任。當前許多執法人員抱怨執法環境差是因為 市民素質低,其實執法人員不按法律辦事,只求結 果,不遵程序,不能使相對人信服是一大原因.
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是許多城市綜合執法 機關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執法人員是法律的最終 實施者,首先必須對法律有一個透徹的了解才能做 到依法辦事,所以對執法人員的培訓是一個堅持不 懈的問題,也是保證在有了“良法”的情況下不使其 在實踐中變質的首道關口的保障。綜合執法機關 可以對采取執法人員定期培訓、派人到治理比較好 的城市吸收經驗、樹榜樣標兵給予獎勵等機制提升 人員素質.
從經濟學觀點言,慎重“事前程序”,一次作出 正確決定,花費通常低于草率決定、再以“事后救 濟”改正的花費。[7]P943嚴格依程序執法,是提高行 政效率節省事后訴訟成本的有效途徑。城市管理 綜合執法機關要明確執法的權限程序,進一步推行 執法公開制,執法的內容、程序、結果都必須公開, 增強執法的透明度。并建立便于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組織監督的制度,讓執法暴露于公眾的陽光之 下。如行政機關建立內部的糾錯制度,鼓勵群眾對 城管執法的監督,并對外公布處理結果,重建公眾 對城市管理執法機關的信任,形成良好的執法環 境.
(三)完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監督機制 1、建立群眾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不作為 的監督機制 對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的情況, 應該建立群眾的監督機制。賦予公眾對于損害公 共利益的行為,城市管理部門不予管理時,向同級 政府申請對城管部門辦理的權利。形成對城市管 理部門的社會監督。另外,從司法上,要盡快把公 益訴訟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在這方面主要期 待于《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學術界對這一問題也呼 吁良久,希望法律在這方面不要再保持沉默.
2、設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發生的大多是標的比較 小,或者對相對人影響不是很大的糾紛,設立行政 訴訟調解制度是一個既能解決實際情況又能使訴 訟當事人省時省錢的捷徑。長期以來我國受“公權 不可處分”理論的影響一直堅持行政案件不適用調 解的原則。然而,我們認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 程中可以自由裁量,為何在行政訴訟中卻不能,讓 人匪夷所思。現實中行政案件一直高居不下的撤 訴率,其實就是行政機關與原告進行了“案外和解” 后由原告撤訴,與其讓“案外和解”這種變相的調解 成為規避法律的工具,不如從制度上加以規范。西 諺云:“差一點的和解也勝過完美的訴訟”,這點在 城市管理的糾紛訴訟中顯的尤為突出,作為城市管 理機關如果為一些諸如多罰幾十,少收幾百的小事 而深陷公堂,影響的不僅僅是行政的效率的問題, 更是對公權的浪費。對于相對人來講,他們大多也 都是一些經濟實力不強的弱勢群體,很少會象“秋 菊打官司”一樣,只為討個說法、出口氣,他們更希 望得到訴訟效益、減少訴訟成本。那種曠日持久的 對峙公堂、久拖不決的出庭退庭,再加上擺在當事 人面前的巨額訴訟費用只能使原告被告兩敗俱傷.
引進行政訴訟的調解制度來解決城市管理中發生 的爭議,不僅僅提高了節省行政機關的時間,提高 工作效率,也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在法院一拖再拖 中被擱置,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傳統上的管理人和被 管理人坐在一起,有了更多的溝通和交流,真正實 現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多贏”,也順應了當前 “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趨勢.
“法的生命在于適用”,法的落實和推廣,在很 大程度上還得要依靠民眾認同法的價值,有了這種 價值觀,人們才會認可國家強制力的公正與必要, 也才能夠從內心支持和擁護法律。[8]P150城市管理 綜合執法要走的路還很長,要想不辜負人們對其的 美好期待,必須不斷在執法觀念、機關設置、方法手 段、監督機制方面完善,我們期待人們構建和諧社 會的美好愿望首先能在城市實現.
[參考文獻]
[1]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M]·西安:陜西人 民出版社,2002·
[2]關保英·執法與處罰的行政權重構[M]·北京:法 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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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姜明安·行政程序:對傳統控權機制的超越[J]·行 政法學研究,2005,(4)·
[7]翁岳生·行政法(下冊)[M]·北京:法制出版社, 2002·
[8]田成友·法律社會學的學理與運用[M]·北京:中 國檢察出版社,2002·派人
加大執法的力度也是應對城市管理中違法行 為屢禁不止的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香港對隨地 吐痰、亂拋垃圾、非法張貼、犬只糞便污染街道四項 可以判拘役高至6個月。我國至多也就是幾十到 幾百元的罰款,如此不能給相對人造成什么影響, 起不到懲戒的作用。古時有云“亂世用重典”,如果 能“亂市用重罰”,也不失為一項好辦法。鑒于國務 院把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權做了法律保留,各個城 市可以結合本地的情況從其他方面加大處罰的力 度.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調查案情、保全證 據、保護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財產權的強有力手 段,很多行政機關需要有運用行政強制措施的權 力,否則將無法履行其法定職責。[4]對于行政強制 執行的規定,大陸法系國家強調行政行為的執行 力,因而其設置了以行政機關為主要行政強制主體 的行政強制制度,如在法國和日本都有以行政刑罰 確保行政法上的義務履行的制度設置。[5]英美法系 則給予法院更多的信賴,因而其行政強制主體這一 角色主要由法院來承擔。我國雖屬于大陸法系,然 而在行政強制執行的制度設置上,卻與大陸法系行 政法有著根本不同。中國的行政強制執行是以法 院為主,以行政機關為輔。由于在目前體制下,行 政機關并不當然擁有強制執行權,凡是法律法規未 授權行政機關自行強制的,則該行政機關不得行使 強制執行權。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體現 了法律保留原則在行政強制制度中的運用。在城 市管理綜合執法領域,由于行政強制執行權的缺 失,許多的行政職權無法落實到實處,一些群眾暴 力抗法,拒不執行的情況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導致 行政權的疲軟。賦予綜合執法機關行政強制執行 權可以使行政機關擺脫此種尷尬,目前《行政強制 法》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希望能夠在這方面作出 明確的規定.
(二)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嚴格依程序執法,創 建良好的執法環境 多年的實踐證明,行政程序是“法治行政”和 “人治行政”的分水嶺。行政程序有利于充分調動 行政相對人參與國家管理,參與行政行為的積極 性,避免傳統法治“以權力制約權力”的局限。[6]P16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較之其他行政機關有更多 的機會與群眾接觸,執法人員的一舉一動群眾都看 在眼里。所以執法人員違法程序的亂執法行為,影 響的不僅僅是相對人的利益,更失去了廣大群眾的 信任。當前許多執法人員抱怨執法環境差是因為 市民素質低,其實執法人員不按法律辦事,只求結 果,不遵程序,不能使相對人信服是一大原因.
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是許多城市綜合執法 機關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執法人員是法律的最終 實施者,首先必須對法律有一個透徹的了解才能做 到依法辦事,所以對執法人員的培訓是一個堅持不 懈的問題,也是保證在有了“良法”的情況下不使其 在實踐中變質的首道關口的保障。綜合執法機關 可以對采取執法人員定期培訓、派人到治理比較好 的城市吸收經驗、樹榜樣標兵給予獎勵等機制提升 人員素質.
從經濟學觀點言,慎重“事前程序”,一次作出 正確決定,花費通常低于草率決定、再以“事后救 濟”改正的花費。[7]P943嚴格依程序執法,是提高行 政效率節省事后訴訟成本的有效途徑。城市管理 綜合執法機關要明確執法的權限程序,進一步推行 執法公開制,執法的內容、程序、結果都必須公開, 增強執法的透明度。并建立便于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組織監督的制度,讓執法暴露于公眾的陽光之 下。如行政機關建立內部的糾錯制度,鼓勵群眾對 城管執法的監督,并對外公布處理結果,重建公眾 對城市管理執法機關的信任,形成良好的執法環 境.
(三)完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監督機制 1、建立群眾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不作為 的監督機制 對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的情況, 應該建立群眾的監督機制。賦予公眾對于損害公 共利益的行為,城市管理部門不予管理時,向同級 政府申請對城管部門辦理的權利。形成對城市管 理部門的社會監督。另外,從司法上,要盡快把公 益訴訟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在這方面主要期 待于《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學術界對這一問題也呼 吁良久,希望法律在這方面不要再保持沉默.
2、設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發生的大多是標的比較 小,或者對相對人影響不是很大的糾紛,設立行政 訴訟調解制度是一個既能解決實際情況又能使訴 訟當事人省時省錢的捷徑。長期以來我國受“公權 不可處分”理論的影響一直堅持行政案件不適用調 解的原則。然而,我們認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 程中可以自由裁量,為何在行政訴訟中卻不能,讓 人匪夷所思。現實中行政案件一直高居不下的撤 訴率,其實就是行政機關與原告進行了“案外和解” 后由原告撤訴,與其讓“案外和解”這種變相的調解 成為規避法律的工具,不如從制度上加以規范。西 諺云:“差一點的和解也勝過完美的訴訟”,這點在 城市管理的糾紛訴訟中顯的尤為突出,作為城市管 理機關如果為一些諸如多罰幾十,少收幾百的小事 而深陷公堂,影響的不僅僅是行政的效率的問題, 更是對公權的浪費。對于相對人來講,他們大多也 都是一些經濟實力不強的弱勢群體,很少會象“秋 菊打官司”一樣,只為討個說法、出口氣,他們更希 望得到訴訟效益、減少訴訟成本。那種曠日持久的 對峙公堂、久拖不決的出庭退庭,再加上擺在當事 人面前的巨額訴訟費用只能使原告被告兩敗俱傷.
引進行政訴訟的調解制度來解決城市管理中發生 的爭議,不僅僅提高了節省行政機關的時間,提高 工作效率,也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在法院一拖再拖 中被擱置,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傳統上的管理人和被 管理人坐在一起,有了更多的溝通和交流,真正實 現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多贏”,也順應了當前 “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趨勢.
“法的生命在于適用”,法的落實和推廣,在很 大程度上還得要依靠民眾認同法的價值,有了這種 價值觀,人們才會認可國家強制力的公正與必要, 也才能夠從內心支持和擁護法律。[8]P150城市管理 綜合執法要走的路還很長,要想不辜負人們對其的 美好期待,必須不斷在執法觀念、機關設置、方法手 段、監督機制方面完善,我們期待人們構建和諧社 會的美好愿望首先能在城市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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